国家林业局政府网1月22日讯1月9日,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《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》,今年3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共24条,规定全省范围内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适龄公民为实施义务植树的主体。
年满11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。每年第一季度为贵州省义务植树活动季。《条例》强调,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将义务植树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,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林业发展长远规划、城乡建设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等制定义务植树规划。《条例》明确,义务植树重点是绿化荒山荒坡、改造残次林和疏林地的补植补造,并与城乡绿化建设,农村村旁、路旁、宅旁、水旁绿化相结合,体现身边增绿。
具体方式除直接植树外,还可以参加整地、育苗、抚育、管护等绿化劳动;认种、认养林木、林地、绿地;从事绿化、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;从事城市街道、庭院以及村庄的植树绿化活动以及省绿化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方式。对于直接植树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0月份要发布适宜造林的地点、面积和树种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制度。(贵州省林业厅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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